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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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06

各盟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 律法规均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自治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带动作用。全区统一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的名额比例用于招录残疾人。各类用人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时,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已招收残疾人职工进行就业登记。

(三)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开展招录工作人员时,除 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凡符合国家规定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各地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必要时提供盲文、手语等无障碍考试环境。

(四)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积极开发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公开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自治区级党政机关、盟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 自治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盟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旗县(市、区)残联机关中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

(六)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单位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 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工作的专用设备、工具及缴纳社会保险等。安排一名盲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七)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 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公益 性岗位),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期限为3年。

(八)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的重点单位和企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一定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九)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加大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工作力度,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约谈、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各级政府残工委每年要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四、加强对残疾人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各级人社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培训纳入各类培训计划,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各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建立促  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全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协商。各级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内容。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三)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自治区人社厅、残联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办法》,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监督机制,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考录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残联通报。2015年起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五)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招收残疾人就业。

(十六)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

(十七)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级财政、地税部 门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 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各级残联要落实残疾人证管理责任,把好残疾人证审核 发放关,严禁违规办证、办“人情证”,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残疾人证出租和挂靠,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进行临时抽查,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

(十九)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 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 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