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6月11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贾莉介绍了有关情况,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张志新参加吹风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主题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贾莉
(2018年6月11日)
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2018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31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在2008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十年后进行的修订,是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我从三个方面对《办法》的内容和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进行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立法起步较早,早在2008年自治区政府就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十年来,对推动自治区无障碍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障碍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政策法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国务院在2012年制定了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之中,无障碍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环境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的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无障碍建设得到发展。党的十九大更是将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在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等问题日益凸显,原有的《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和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自治区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这对于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社会出行状态,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加规范、合理、便利,切实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作用,促进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共六章36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准确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界定为: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这就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服务的对象和建设的客体,便于操作和施行。
(二)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齐抓共管,统筹协调。《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公安、规划、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必须要有严格的标准。
《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要严格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进行,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要求。
(四)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目前,自治区无障碍设施损毁不能及时维修和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等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办法》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规定了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五)明确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十分必要。《办法》规定了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医院、酒店的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六)完善了法律责任。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损毁无障碍设施、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使得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实施和遵守《办法》中,形成更多的自觉和约束。
三、学习、宣传、落实好《办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法规,需要严格的实施和遵守,才能有其生命力。因此,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办法》,是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特别是负有实施《办法》的职能部门,应当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纳入其职责范围,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将这一惠及残疾人、造福全民福祉的民生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发展残疾事业,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支持和推动。只有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认真遵守,才能使《办法》得到有力实施,才能使《办法》规定的内容落地生根。所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广泛向全社会宣传《办法》,让《办法》的举措深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中,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形成人人关爱残疾人的社会氛围、人人关注无障碍建设、人人参与无障碍管理、人人共享无障碍环境给广大社会公众所带来的便利,从而促进无障碍建设的发展,更好地为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办法》宣传工作的同时,也请新闻界的朋友,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推介《办法》,提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关注度。
总之,通过我们的工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方便的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一、人民网记者:此次修订的《办法》与我区200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张志新:无障碍环境,是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体现一个地区对弱势群体民生的保障程度,反映一个地区的“温度”。
2008年,我区出台了《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对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无障碍环境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区无障碍环境仍然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是社会成员无障碍理念、无障碍法律意识缺失;二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不到位、不规范;三是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监管不到位;四是信息无障碍建设滞后。可以说,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快速发展的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是我区民生领域的一块短板。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核心理念就是服务,就是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服务,让他们能够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自主安全地出入相关建筑物、自主安全地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自主安全地开展信息交流,获得社区服务。所以说无障碍环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这个《办法》不仅仅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也是民生保障法。它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十分必要、十分及时。
二、内蒙古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记者: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无障碍设施被占、被毁现象,严重影响残疾人士的安全,新出台的《办法》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张志新: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工作、生活离不开无障碍环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发现,残疾人也经常反映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或被损毁,不能用的问题。比如:有些主干道盲道被车辆占用,盲道不连续没有停止符号,有些无障碍设施被毁,严重影响了出行安全。对此《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从责任的角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这一条,明确了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维护、维修的主体责任。
二是,从管理的角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占用的管理程序。
三是,从处罚的角度,《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无障碍设施,并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办法》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成员文明程度和无障碍法律意识,把无障碍设施管好,维护好,让广大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放心的、安全自主的使用。
三、北方新报记者:现在,城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停车成为出行的难题,肢体残疾人驾车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办法》如何保障肢体残疾人出行的停车问题?
张志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车辆增长很快。停车问题也成为市民出行的一个难题。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手指有残缺等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近年来,我区肢体残疾人驾车出行和肢体残疾人搭乘车辆出行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残疾人停车的权益,《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五类停车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并在专用停车位设置明显的标识。这五类停车场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残疾人服务、特殊教育、康复、托养、培训等机构服务场所停车场;车位在五十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的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有责任保证专用停车位不被非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占用,如发生占用的情况,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如果管理单位不加制止,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执法,依照《办法》对占用人和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工人日报记者:我区盲人数量众多,上网已成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办法》提出要加强无障碍网站建设,请问,无障碍网站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为什么政府网站、残疾人组织网站要率先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张志新:无障碍网站指的是,满足盲人和低视力、色盲等残疾人上网信息交流的服务平台软件,是残疾人信息无障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有:
一是语音功能,可以连续朗读网页整篇文章或者可以根据鼠标指向朗读相关网页文字。
二是网页文字放大缩小功能,便于低视力残疾人浏览网页。
三是页面配色功能,可以选用黑色字、黄色字、蓝色字等,便于低视力、色盲等残疾人使用。
进入无障碍网站,盲人还可以在网上看新闻、听音乐、聊天、购物、玩游戏,甚至可以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说,移动互联网时代,通过无障碍网站,视障人士同样可以获得信息交流的机会。
关于无障碍网站建设,国家有明确的要求,2016年中国残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政府网站在内的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应能够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网站开展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的无障碍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水平,为残疾人等获取信息、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另一方面,残联组织作为残疾人之家,是残疾人了解康复、教育、就学、就业政策信息的主要窗口,因此《办法》提出率先在盟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残疾人组织网站,实现无障碍设计标准,这样做,有利于残疾人及时了解党的政策、措施。
五、内蒙古晨报记者:《办法》中新加入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规定,请介绍一下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
张志新:居住环境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第一环境,残疾人居住环境离不开无障碍设施,相比较外部无障碍环境,家庭无障碍更为重要,从“十二五”开始,我区就开展了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使众多残疾人收益,改造内容主要是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残疾状况、需求与居住环境,修建坡道,安装安全扶手,安装座便器、热水器、浴凳,降低厨房灶台,配备闪光门铃、震动门铃、煤气泄漏报警装置、声控电饭煲、电脑读屏软件等无障碍用品和设施,满足残疾人日常起居、生活需要。
为加快家庭无障碍改造进程,我区已经将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列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因此《办法》提出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改造资金列入政府预算,予以补助。相信通过努力,到2020年可以实现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全覆盖,并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