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残联发〔2016〕35号
各盟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
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扶贫办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精神,做好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区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自治区残联牵头制定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生计生、扶贫、教育等部门共同成立自治区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自治区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自治区扶贫办共同制定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结合精准扶贫十大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自治区民政、人社、教育、财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各盟(市)、旗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嘎查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嘎查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自治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在全国《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自治区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部门统筹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和其他部门相关的医疗救助项目专项资金,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见附件1),明确各服务项目最低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自治区级目录及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自治区负责制定一、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旗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自治区、盟(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盟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见附件2)。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自治区负责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由盟(市)、旗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自治区残联负责筹措自治区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依据各盟(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专项调查中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做好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残联除预留统一招标采购(可委托中国残联集中统一采购)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等辅助器具产品及相应康复训练经费外,其余统筹资金直接下拨至各盟(市)残联。集中招标采购的康复服务项目(如聋儿人工耳蜗康复项目、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由自治区残联下达各盟(市)康复服务项目免费任务指标(见附件3)。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见附件4)。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旗县(市区)确定的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旗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盟(市)的要求,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旗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向旗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旗县(市区)残联根据自治区、盟(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免费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见附件6)。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地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的,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自治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免费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旗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旗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
各旗县(市区)按要求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自治区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加以推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旗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将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依据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适度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要充分预期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逐年增长的趋势,多种渠道增加投入,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自治区、盟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旗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旗县(市区)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
各地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调相关部门,在落实现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更多惠及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合力,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整合现有资源,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评残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
(五)加强基层培训
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适宜的服务。
各级残联要开展残联系统及定点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旗县级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六)加强规范管理
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旗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促进部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数据,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搜集、报道、推广各地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自治区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部分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并组织专家对各旗县(市区)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2020年,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要求开展自治区级总结评估工作。盟(市)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要求落实主要管理责任,做好组织实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旗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盟(市)、旗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地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经费。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执行情况。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6年)
2.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二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