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务公开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法、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准确,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工作目标。围绕自治区残联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着力抓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以公开稳预期、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满意度。
二、公开的途径、主体和范围
(一)公开途径
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1.自治区残联政务公开栏
2.残联微信公众号公开
3.残联门户网站
4.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
5.其他方式
(二)公开主体及相关要求
1.办公室负责公开:(1)需要通过自治区残联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经会领导审签后公开。(2)需在政务公开栏公开的,由会领导审签后公开。
2.宣文部负责公开:(1)需在电视、广播、报纸公开的,经会领导审签后公开。(2)需要通过自治区残联微信公众号公开的信息,经会领导审签后公开。
3.两个以上部室(或单位)共同承办的信息,由牵头部室(或单位)负责提交会领导审签后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会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开范围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残疾人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及会属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自治区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
(五)预算、决算信息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残疾人扶贫、教育、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维护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会机关公务员招考和会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和招聘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申请获取相关允许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石化路;联系电话:(0471)6512003;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70。
(二)申请形式。提出获取政务信息申请,填写《申请自治区残联公开政务信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信函、邮件、当面提交)。《审批表》可以在自治区残联门户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室(或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理事长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监督和保障
办公室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