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修订如下:
自治区教育厅: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完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指导、督促普通教育机构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努力构建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保证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教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把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纳入自治区总体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免费就业服务,努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支持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开展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将加强和稳定残疾人工作者、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保障残疾人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的合法权益;参与我区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医疗、康复等服务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政策,指导各地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婚前医学咨询与指导、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预防工作,减少重大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负责儿童致残性疾病诊断,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开展精神残疾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鉴定工作;指导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共享卫生公共信息资源库。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纳入自治区宣传工作整体规划。组织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将发展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扶残助残列入评选、命名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和协调发展;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宣传、推动国家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我区贯彻执行,促进我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利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宣传与技术网络,为残疾人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残疾人相关权益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负责全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维护福利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病人治疗康复与救济;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做好伤残军人抚恤政策的落实和安置帮扶工作;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负责指导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在残疾人事业中的投入。
自治区法制办: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研究提出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立法项目建议;根据立法计划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通过地方立法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人大、政协,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或视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自治区外事办:指导和协调我区残疾人组织与国外政府和组织及社会团体开展交流合作和海外募捐活动;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自治区扶贫计划;参与《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的协调和组织实施。核准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中安排康复扶贫贷款年度计划数,在扶贫贷款项目中优先安排需要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参与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贴息确认和检查。
自治区科技厅: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康复和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自治区公安厅: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残疾人重大活动和体育赛事等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残疾人提供交通便利;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做好残疾人事业相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改建工作,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快推进住宅和社区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参与组织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的创建工作;落实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免费随身携带特殊辅助用品用具,并为残疾人乘坐公交车提供方便的政策,逐步推广无障碍公交;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房、配租房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加强对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等服务;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自治区文化厅:将残疾人文化建设纳入全区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扶助;广泛开展“文化助残”;实现和维护残疾人基本文化权益;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指导县级以上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负责做好自治区残运会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影视作品的制作;防止在广播影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宣传;指导并推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级电视台开办双语或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在其他相关栏目增加字幕;指导并推行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自治区体育局:将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全区体育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提供特别扶持;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活动;指导县级以上召开残疾人运动会,综合性运动会要设立残疾人体育部和体育项目;组织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有条件的各级体校建立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点,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指导和参与组织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及各单项赛事;组织体育系统教练员、科研人员为全区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要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提供专项服务。
自治区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区性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审核残疾人统计资料,联合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做好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数据统计监测。
自治区国税局:落实国家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配合做好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年检年审;落实社会各界向残疾人事业捐赠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对未达到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比例的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落实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年检年审;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费的优惠政策;落实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工商局:为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规范、便捷的准入服务;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的一站式服务;在企业登记中,鼓励企业从事残疾人服务业,依法保护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利;维护残疾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歧视残疾人的商标和广告违法行为。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指导、扶持有关出版、发行单位做好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题材的报纸、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盲人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指导办好残疾人相关刊物;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
呼和浩特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有关货币金融特惠政策;督促金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便利;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的资金扶持和信贷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发放康复扶贫贷款和制定政策的管理。
农行内蒙古分行:积极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和残疾人服务业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负责康复扶贫贷款本金筹措、计划下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
内蒙古军区政治部:负责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与残疾人组织建立“军民共建”关系,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武警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武警的合法权益;与残疾人组织建立“警民共建”关系,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自治区总工会:在全区职工中广泛开展人道主义教育,组织各级工会,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护残疾职工在劳动分配、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评选劳动模范、表彰先进活动时,充分考虑优秀残疾职工,促进残疾职工平等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
自治区团委:依法维护残疾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鼓励帮助残疾青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把扶持帮助残疾青年的就业创业纳入自治区开展的青年创业创新行动;开展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及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扶持、表彰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先进典型。
自治区妇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生活状况的改善;组织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帮助扶持残疾妇女在“两创”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自治区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受政府委托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推动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残疾预防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区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和残疾人组织的管理;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上述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自治区残工委将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年度实绩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