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联概况 政务动态 政策法规 资料中心 信息服务 工作业务 统计工作 自强风采 爱心捐赠 网站地图 图片新闻
    首页>工作业务>教育>教育与培训
(工作业务_教育_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
〖发布日期:2007-06-29〗〖来源:〗〖作者:〗     〖字体: 〗〖打印本稿〗〖关闭

  ●什么是残疾人教育?什么是特殊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它包括学前教育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是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目前,在我国,特殊教育是指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有残疾的人和有多重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

  20世纪90年代,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规都对残疾人教育做了明确规定,并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残疾人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的方针与途径

  --方针

  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尽可能让所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残疾人的渴望和迫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会改变。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

20世纪8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途径

  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蒙 ICP 备 号 09004051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mail : nmcl@nmcl.gov.cn     电话:0471-6936373
技术支持:内蒙古纵横伟业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471-2332091/92/93/94       传真:0471-2332089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荐用 IE5.0 或 NS6.0 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