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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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06

各盟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财政局,满 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自治区政府《研究残疾人工作有关事宜》(〔2010〕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开发残疾人公益岗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关于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自治区政府2010年1月25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岗位,尽最大可能安排残疾人就业。利用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现就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有关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 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以非营利性公共管理 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开发的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但是残疾人在 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地位,歧视残疾人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残疾人就业工 程,对于引导全社会建立良好的残疾人就业导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各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充分重视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发各类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向制度化、长效化方向发展。

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岗位可以包括:

(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兼康复指导员、社区服务员、社区按摩康复服务员、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人员等岚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交通协管员、公共停车场管理员、环境卫生协管员、园林绿化协管员、市场协管员、农村文化大院和农村书屋管理员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包括后勤保障、保洁、保绿、设施设备维护及学校的公寓、图书室、实验室管理员等岗位。

三、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及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征集不少于本级年度10%的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由残联按公益性岗位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选,同时,要符合《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也可以公开定向招聘残疾人。按照公开、公正、就近的原则选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由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 人选确定后,由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旗县(市、区)以上残联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 安置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签订苈动合同;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确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的现象。

3、 用人单位要对安置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进行有序的档案管理,作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

4、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 根据需要对安置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5、 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如因岗位特殊,无法执行法定劳动时间的,可经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同意后,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先由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调解。仍达不成一致的,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6、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 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取消用人单位享受国家各方面公益岗位补贴。

7、旗县(市、区)残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通,研究解决公益岗位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每年12月10日前,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分别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汇总表》(附件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联。

四、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

(一)政府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缴费基数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以上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当地政府就业资金支出。

(二)各地在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缴纳社会保险补贴。

(三)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适当提高安置人员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对就业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申报、审核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

(一)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各项补贴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